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北  >  冀地税三函[1998]1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关于对河北华北柴油机厂一分厂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冀地税三函[1998]1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关于对河北华北柴油机厂一分厂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09-29 冀地税三函[1998]11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政三处关于对河北华北柴油机厂一分厂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批复

冀地税三函[1998]11号

全文有效

石家庄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河北华北柴油机厂一分厂是否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请示》(即石地税函[1998]241号)收悉。

      《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即冀税发[1992]44号)第一条 规定, “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经查,河北华北柴油机厂一分厂坐落地(并陉县南障城镇北障城村)属于县政府界定的建制镇规划区。因此,对该厂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此复。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