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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地税征函[1998]19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09-29 冀地税征函[1998]19号 我要评论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移动通信专用发票问题的函

冀地税征函[1998]19号

全文有效

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自制统一营业发票的请示》收悉。函复如下:

      一、同意统一印制“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营业专用发票”和“河北电信长城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收费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两种票样附后)。

      二、专用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印刷厂统一印制,由你公司统一领购、统一发放,由各市地税局统一监督管理。

      三、为保证专用发票的使用,你公司应根据上年的使用量,在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将下半年的使用计划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根据印制计划向专用发票承印厂

下达《发票印制通知书》。

      四、你公司所属分公司应于1998年8月10日前持税务登记证件,到所在地市级发票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发票领购簿》及相关事宜。同时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发票使用、保管登记制度,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发票领、用、存情况季报表。

      五、为便于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对“专用发票”的管理和日常检查,你公司所属分公司每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必须经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购领簿》上签章 ,你公司要依照当地市地税局发票管理机关在《发票领购簿》上签发的购票数量向下属分公司发放。

      六、专用发票自文到之日起使用,届时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监督销毁。

      七、专用发票的印制、使用、保管及违章 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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