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国税发[1998]94号
全文有效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名称为××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并由稽查局局长主抓,二至三人专职负责。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号码、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举报箱,建立举报接待室,并将有关情况报省稽查局备案。
二、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国家税务局系统管辖税种所涉及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取得发票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
三、举报中心应设专人负责管理税务案件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情况,按照规定承办税务案件材料的转办、移送、报告等具体事项,认真整理和妥善保管案件材料。
四、对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有关部门转办和公民直接举报的税务违法案件经初审达到立案标准的,要按有关程序进行立案查处。
五、各市举报中心,除对要求及时专门报告(要同时上报有关的调查材料)的举报案件外,对受理举报案件(包括上级交办、本级和下级受理并承办的案件)的数量、类别和办理情况,要按季进行汇总分析,于季末后的10日内报告省局举报中心。
六、对举报人的奖励按《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民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的奖励规定》办理。
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设在省国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电话号码:8625116,通讯地址:石家庄市平安南大街35号,邮政编码:05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