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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1997]第26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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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紧急通知

豫地税发[1997]第260号

全文有效

1997年12月18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切实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若干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做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特紧急通知如下:

  一、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文化经济政策的重大举措,各级地税机关一定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做好这项工作。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95号《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已以豫财税政字[1997]50号文转发,请各地尽快将文件转发至征收机关,保证这一政策及时落实到位。

  三、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开征必须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缴费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各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四、请各地于1997年12月25日之前将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费款入库情况以及执行中遇到的问题电告省局。省局将在适当的时候派人进行检查并通报各地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情况。

     主题词: 文化事业建设费 税收征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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