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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1997]第208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1997]第208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函[1997]第208号

失效 

1997年10月7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省第二税校,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给省局。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资源税调查报告表》、《减免(退)税批准通知书》的格式、印制,按省局豫地税发[1997]185号《关于印制税收征管“表、证、单、书”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附件: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加强减免资源管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我省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它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减免资源税的管理范围: 

纳税人在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减免资源税报批的原则: 

  (一)对资源税的减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减免范围、条件、期限、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二)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减免税: 

  1、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减免税条件的; 

  2、帐目不健全或不能正确按照国家财会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的; 

  3、不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且三年内有重大偷税行为的。

  第四条 减免资源税的审批权限: 

  1、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2、纳税人年减免资源税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省地方税务局代省人民政府审批,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五条 减免资源税的申报资料: 

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二条之规定,需申请减免资源税的,必须在享受减免税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如下资料: 

  1、减免资源税的申请。主要包括: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当年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情况。 

  2、填报《资源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此表一式四联。要求按表格内容逐项如实填写。 

  3、财产盘存表原件或复印件。 

  4、财产损失报表手续原件或复印件。 

  5、资产负责表。 

  6、损益表。 

  7、财务状况变动表。 

  8、凡在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过程中发生人员死亡的,需出据劳动部门的有关证明。 

  9、凡在保险公司投保的纳税人,需出据保险公司的有关证明。 

  10、税务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第六条 减免资源税的报批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的资料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1、要派员深入纳税户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按规定填写资源税减免税调查报告表,并提出建议。 

  2、对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资料及经办人调查报告必须严格审核把关,并提出初审意见,以正式文件逐级上报审批。其标题为“关于对减免年度次源税的请示”。要求情况真实,数据准确。 

  3、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减免税批件后,应及时向纳税人下达减免税通知书。

  第七条 减免资源税的报批时限: 

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资料及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的意见,应于纳税人发生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年度的次年元月31前,由市地地方税务局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第八条 对纳税人符合国务院规定资源税其它项目的减免,由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审核后,予以及时办理。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九条 减免资源税的监督和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加强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资源税减免税资料档案保管制度。并按照减免税审批的时间和幅度严格执行,对减免税到期的应恢复征税。 

  2、纳税人在申请和享受减免税期间,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报送有关资料。 

  3、各级税务机关应对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进行检查。凡发现纳税人以隐瞒手段,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或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擅自比照有关规定自行减免税的,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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