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平顶山市医药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1997]第136号
全文有效
1997年9月3日
平顶山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平地税二字[1997]2号文“关于对平顶山市医药集团公司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7号文件精神,为了支持企业集团发展,经研究,同意从1997年度开始,对平顶山市医药集团公司控股达到100%的16个成员单位(企业名单附后),暂以集团公司为纳税人,实行统一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纳税环节确定后,企业不得自行改变。
附件:平顶山医药联合集团公司控股成员名单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