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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4]22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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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4]223号

全文有效

2004年8月2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遵照执行。

  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房地产、因分次转让而频繁发生纳税义务、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纳税的情况,土地增值税可按月为纳税期限申报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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