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豫财农税[2004]2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豫财农税[2004]21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09-29 豫财农税[2004]2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

豫财农税[2004]21号

全文有效

2004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

  继承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一种形式。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都未做出明确规定,在具体征管过程中缺乏征免依据。我们意见,对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比照赠与有关规定征收。

  当否,请批复。

  (联系人:李宗恩 联系电话:0371-5808691)

附件:
    分享:

    微信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