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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3]53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03]53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3]53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转发给你们,对代开票的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法。代开票单位代开票时,为便于所得税征收管理,由代开票单位按代开的货物运输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收费即时征收所得税。经与省地税局共同研究确定:货物运输业所得税征收率暂按1.5%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以上请一并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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