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注]
根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郑政文[2016]70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契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郑政办文[2003]164号
失效
2003年11月26日
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强化我市县(市)区级契税征收管理,建立与各县(市)区房地产交易市场相配套的契税征管机制,改善县(市)区契税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使我市契税工作再上新台阶,现就进一步加强县(市)区级契税征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和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东新区管委会要切实加强对契税征管工作的领导,并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契税征收工作,把契税收入作为财政收入一个新的增长点抓紧抓好。
二、作为契税征收机关,各级财政部门要坚持直接征收、管理契税,履行征收机关的职责和义务,确保契税任务的完成。
三、各级土地、房产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契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如实向财政部门反映与契税征收有关的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对不能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四、符合减免契税规定条件的纳税人,须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并为其办理减免税手续。
五、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审查,把好政策关,不得乱开减免口子。土地、房产管理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契税征收工作。对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