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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3]184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09-29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3]184号

全文有效

省直属局:

  你局《关于河南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纳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地税直发[2003]52号)收悉。经与省财政厅协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豫财政[2000]40号文件规定,省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缴纳的所有营业税,包括服务区自营收入和房屋出租收入 应纳的营业税,均应属省级收入,由你局统一征收管理,缴入省级金库。高速公路服务区内的房屋、设施租赁给其它纳税人的,承租人取得的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 税,就地缴入当地金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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