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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6]89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6]8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89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30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贯彻意见如下:

  一、认真学习,及时贯彻执行

  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第一次大范围的消费税政策调整,涉及税目较多,且时间很紧,各地要及时转发,认真组织学习,并对纳税人进行宣传解释和纳税辅导,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二、开展调研,摸清税源

  由于此次政策调整新增了一些税目和子目,对一些税目的征税范围也做了调整,各地要对本地区消费税税源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掌握税源状况,对消费税收入所受影响进行认真的测算分析,并将本地区税源分布和详细测算情况于4月20日前上报省局。(上报路径:省局CENTRE/流转税处/消费税/政策调整测算)

  各地在政策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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