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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6]第2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6]第2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转发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6]第26号

全文有效

2006年3月20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我省自用的地下建筑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地下建筑是指完全建在地面以下,没有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与地面房屋相连的建筑按照地上房屋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对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物征收房产税后,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税收审批权限,申请减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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