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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6]第19号
失效
2006年1月24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1、2005年4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在河南省境内自采或联办矿山开采的铝土矿,凡由矿业分公司纳税的,在销售或移送使用时,按每吨14元资源税税额标准征收。对收购的未税铝土矿,按每吨20元的税额标准代扣代缴资源税。
2、对驻马店市入选露天铁矿石、入选地下铁矿石的税额标准分别由8.3元/吨、5.50元/吨上调20%执行。
3、栾川县开采的钼矿石按一等钼矿石,依每吨8元的税额标准征收资源税。其他开采钼矿石的企业比照栾川县税额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钼矿石等品目资源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5]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相关企业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
一、取消对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减征30%的优惠政策,恢复按全额征收。
二、调整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征政策,暂按规定税额标准的60%征收。
三、调整钼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一等税额标准为8元/吨,二等税额标准为7元/吨,三等税额标准为6元/吨,四等税额标准为5元/吨,五等税额标准为4元/吨。
四、将锰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由2元/吨调整到6元/吨。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