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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5]404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5]404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404号

全文有效

2006年1月16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充分酝酿、调研,制定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试行。《办法》就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内涵、制定主体、起草要求、起草程序、法制部门审核会签、领导签发、公布、实施效果评估、备案、定期清理等有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是指导各级税务机关开展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在完善税收立法体制、把好抽象行政行为源头关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现将《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规范本单位税收规范性文件从起草、审核、会签、公布、实施效果评估、备案到定期清理的全过程,防止违法或不当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和实施,把好依法治税的“源头”关。

  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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