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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5]第18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5]第186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明确资源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5]第186号

失效

2005年12月21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财政局,省地税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永城市、项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文件规定,现对若干资源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南阳天然碱课税数量问题

  鉴于天然碱的特殊开采工艺状况,经研究,决定对南阳开采天然碱的安棚矿区、吴城矿区,按其开采的卤水数量(吨)作为课税数量,其税额标准为2元/吨。

  二、关于建筑用砂计量单位问题

  建筑用砂的计量单位为立方米,即细沙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1元,粗砂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2元。

  该项政策调整从2005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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