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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5]279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5]279号 我要评论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9]110号),此文件中的第二条第三款已被废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279号

已被修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加强宣传。

  《汽油、柴油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是总局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的系列措施之一,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及时将税收政策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辅导,开展纳税服务,督促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二、强化管理,密切协作。

  该《办法》涉及成品油生产企业和其销售对象,因此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密切协作,对成品油流通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强化税收管理。

  (一)成品油生产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要求实施专人管理,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及财务核算情况,定期开展纳税评估,发现疑点及时进行协查;

  (二)销售对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上一环节传递的协查信息后,要认真进行核查,并按时间要求反馈核查结论或者继续向下一环节发出协查信息。

  (三)石脑油、溶剂油的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年的1月20日前将计划执行情况上报至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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