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156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9月15日省局印发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营业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发[2004]237号),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全省 农村信用社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并对农村信用社在2004年第一、二季度多缴纳的营业税予以退税。截止2005年6月底,全省仍有部分地市未按照规 定将应退农村信用社税款全部退库。
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精神,请你们对农村信用社退库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凡有未退税款的,务必在2005年9月30日前,将应退税款全部办理完退库手续。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