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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5]10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出让土地征收契税计税价值依据确认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豫财办农税[2005]1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关于出让土地征收契税计税价值依据确认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5]10号

全文有效

许昌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出让土地征收契税计税价值依据确认问题的请示》(许财农税[2005]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为了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土地的计税价格,防止漏税情况发生,经研究决定:对协议出让的土地,按承产人为取得该宗土地所支付的一切费用为计税价格,该价格低于评估价格的,按评估价格计税,无评估价格的,按当地人民政府发布的基准地价或当地市场价格计税,同时拥有多个价值依据的,按最高价计税。

  此复。

  二○○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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