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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5]90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5]9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5]90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05]14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为了促进科研机构转制改革,我省省属28个转制科研机构参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名单见《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豫科[2004]2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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