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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5]141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函[2005]141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5]141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统一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5]224号)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严格遵照执行。所有旧版普通发票一律进行核销或缴销。本通知下发后继续使用旧版普通发票的,省局将予以通报,并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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