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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5]14号
失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我省建筑业营业税管理,进一步规范安装工程作业设备和材料划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安装工程设备与材料的划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意见》适用于除国家和省局列举的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和农网改造工程外的其他安装工程。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安装工程的实际情况,按照《意见》所列举的设备和材料进行确认。
三、纳税人在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安装工程合同、外购设备发票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四、本通知自2005年3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