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货运业自开票纳税人管理的通知
商地税发[2008]第1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12月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稽查局、直属分局、开发区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规范自开票纳税人管理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省局现行有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管理现状,现对进一步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自开票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强化纳税人自有车辆认定、运输业务审查、发票开具、税款入库等方面的监管,严格限额审批。
二、自开票纳税人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三个办法、一个方案”和省、市地方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禁一切违规现象的发生。
三、现有及新申请办理自开票纳税人,其自有车辆(包括车号、车型、载重吨位、整备质量等)须提供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开具的认定证明,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公安机关车管部门提供的车辆吨位为纳税人核定开票限额,并报市局备案。
四、主管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核定开票限额每月每吨不得超过7500元。纳税人新增车辆限额的核定,须按纳税人提供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的认定证明,按照程序予以追加和报批,并报市局备案。严禁随意增加或减少限额。
五、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单批单次业务开具货运发票,并附原始合同,长期合同必须附有加盖合同专用章或财务印章的货物结算清单;纳税人签订的合同不符合规定或者无合同开票的,主管税务机关视其情况调减开票限额或者责令限期整改。严禁虚开、代开发票。
六、自开票纳税人要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业务结算。其业务收入中现金结算比例一般不得超过50%。要逐步提高银行结算比例,对现金结算量较大,超过规定比例的企业,要适当调减开票限额。
七、自开票纳税人单张发票开具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并在备注栏标明起运地、到达地和运输车辆车号等内容,以便于核对。作废发票各联次上要注明“作废”字样,并在全部联次监制章部位做剪口处理,在领购新票时交主管税务机关查验。
八、自开票纳税人应将发票存根与开票清单及运输合同分月装订成册,经税务机关查验后,由纳税人自行保管。
九、自开票纳税人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帐簿,准确进行会计核算。原始凭证要及时入账,成本费用要真实、合法。对虚列费用、列支以前年度费用、列支与其业务无关的费用及白条入帐的,一经发现,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十、自开票纳税人必须严格执行所得税预征率。如果连续三个月所得税预征率执行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或者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十一、新申请办理自开票的纳税人,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出具调查报告,由负责人签字后,报县(市、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审核;县(市、区)地税局税政法规科在对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场地、自有车辆和财务核算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后,签署意见,报主管副局长、局长签字,方能上报市局审批。
十二、新申请办理自开票的纳税人,必须有三个月以上的代开票业务,代开票金额将作为其成为自开票纳税人后限额核定的依据。
十三、对自开票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发现问题及时限期整改或取缔。凡整改期间代开票金额低于原自开票金额30%的或者无代开票业务的,取消其自开票纳税人资格。
十四、纳税人要加强开票人员的培训和辅导,提高开票人员素质,尽量避免和减少废票现象的发生。
十五、本通知自2008年12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