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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发[2008]236号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国税发[2008]23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8]23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9月12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税收监管。对母子公司间发生的应税行为,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税收处理,对因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减少应纳税收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对母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管理服务的管理费,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确定服务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购销双方均应按独立交易原则确认管理服务的购销,分别确定劳务成本和收入。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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