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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8]18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免征契税的请示》的批复

09-29 豫财办农税[2008]18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安阳市财政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免征契税的请示》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8〕18号

全文有效

安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免征契税的请示》(安财农税[2008]15号)收悉,批复如下:

  依据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工商银行改制为股份制有限公司的批复》(银监复[2005]27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后,各分支机构房屋权属证书的权利人名称应在法人名称变更后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的通知精神,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应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变更涉及房产128宗,建筑面积119977.6平方米,评估价值147576674.79元,应缴纳契税5903066.99裕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址(财税[2003]184号)“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的规定,上述中国工商银行安阳分行房屋产权证书权利人名称变更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分行涉及到的房屋权属变更应免征契税。

  此复。

  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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