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的意见
新地税发[2008]第110号
全文有效
2008年8月12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涉外分局、稽查局、发票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促进以票控税,根据目前发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明确和落实发票管理责任
(一)税收管理员负责对所管纳税人的发票领购、开具、保管、缴销以及发生支出取得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违章处理,将其作为税源巡查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辖区纳税人尤其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账簿凭证加强管理检查,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白条收据或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的,一律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和财务报销,并要按发票管理办法和征管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纳税人的发票使用情况巡查辅导和处罚情况应在税收管理员工作手册中详细记录。在管户手册中按月登记所管用票户发票领购和开具情况,并与其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对连续三个月发票领购数量超过核定限额的,要及时调高税收定额;对经营情况出现大幅度下滑或规模较小的纳税人,税收管理员应及时通知发票管理人员,停止供应税控机票、机打发票和手工发票,改供定额发票。同时,要严密监控,严防纳税人带票失踪。
(二)发票所负责发票的发售、验旧购新、监开代开、票税比对和提出处罚建议。发票管理人员要依据税务所核定的纳税人购票量,在供票前将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与纳税情况进行比对,经核实无误发售发票。对纳税人存在发票违章行为的,应及时向税收管理员提供违章信息并向所在县(区)局、分局提出处罚建议,由所在县(区)局、分局依法进行处罚后方可供票。
(三)各县市(区)局、分局要将税收管理员和发票管理人员履行发票监管职责情况作为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定期组织检查考核,强化责任追究。
(四)发票管理局要不定期组织对重点行业纳税人入账凭证、用票户发票使用和取得情况进行抽查,对发票印制、保管、发售、监开代开、缴销、票税比对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凡发现由于日常监管不力造成发票管理出现严重问题或纳税人偷逃税款的,要及时向市局法规、监审和征管部门反馈,由相关部门按执法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税收管理员、发票管理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并通报全市。
(五)各级稽查部门要将纳税人发票使用、取得情况作为各项税收检查的必查内容,加大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发票、违规使用发票等行为,查处情况要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
二、严格发票发售管理
(一)纳税人初次领购发票。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所提出书面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务所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领购数量并进行输机。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到发票所办理发票领购相关事宜。
(二)正常发票发售。纳税人每月领购定额发票不改变发票种类且领购数量不超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限额的,直接到办税服务厅发票窗口办理领购手续;领购税控机票、机打发票或手工发票的,或领购定额发票改变发票种类、超过核定限额的,应由税收管理员签字确认后方可购买。
(三)定额发票先税后票。发售定额发票实行先税后票的办法。纳税人根据经营情况临时需要超出核定数量购买发票的,须经税收管理员审核并据实纳税后方可购买。实行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在据实纳税的前提下,可以领购不超过1个月用量的定额发票备用。
(四)发票供应量控制。对初次申请领购发票或者一年内有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其领购发票的数量应控制在1个月使用量范围内;使用发票比较规范且无发票违章记录的纳税人,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3个月的使用量;企业冠名发票的审批印制数量控制在不超过1年使用量范围内;对定期定额户应供应小面额发票,并及时根据使用情况调整供应量和纳税定额。
(五)不到起征点纳税人供票。对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需要领购发票的纳税人,在其书面提出购票申请后,由税收管理员进行实地经营情况及开票情况调查,税务所提出关于供票量的书面调查报告,报经主管局长同意后方可供票。
三、规范发票开具,严格代开管理
(一)加强纳税人开票管理。主管税务机关要明确告知纳税人不按规定开具和取得发票的法律责任,认真宣传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并明确要求:收款方在收取款项时,要如实填开发票,不得以任何理由拒开发票,不得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开具假发票、作废发票或非法为他人代开发票;付款方不得要求开具与实际内容不符的发票,不得接受他人非法代开的发票。
(二)对临时需要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纳税人,应告知其代开发票的范围、需提交的证明资料、办理程序和手续,并及时受理,认真审核、照章征税后为其办理代开事宜。
(三)严格执行市区建筑业发票集中管理、集中开具办法,发票局建筑业发票管理窗口对代开的建筑业发票应严格审核税款入库级次、征管范围和税款是否足额缴纳,按月统计窗口建筑发票开票金额和税款入库情况,于每月月底前向市局征管科和流转税科反馈。
四、加大发票违章处理力度,规范用票行为
(一)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权限对纳税人日常发票违章行为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对纳税人进行处罚时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每份罚款收据必须具有相对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票所在验旧售新、票税比对过程中发现纳税人存在发票违章行为应向所在县(区)局、分局提出处罚建议,不得以发票所的名义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处罚的幅度不得低于省局制定的发票违章最低处罚标准。有偷逃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凡有发票违法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作为对其纳税信用等级降级处理的依据,情节严重的,可选择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告。
五、加强发票服务管理
(一)发票管理局负责定期对基层税务人员进行现行发票管理规定及发票防伪知识和真伪鉴别方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税务人员发票管理水平。要积极探索建立地税发票真伪查询平台,为基层税务机关和社会各界提供发票真伪查询服务。
(二)各级发票管理部门应保证各类发票供应,合理制定发票印制和领购计划,确保发票供应充足。
(三)各县(市)区局、分局发票所要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保证全月发票供应。除因纳税人有税收违法行为拒绝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和购票手续不齐全外,各级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向纳税人发售发票和代开发票。
(四)发票管理部门应注意收集各类发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管理部门反馈,并提出征管建议,堵塞税收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