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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页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8]第117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省人民政府(豫政[1995]173号)文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页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08年6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目
单位税额
(元/立方米)
税目注释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页岩
3元/立方米
页岩是由黏土物质硬化形成的易裂碎的微小颗粒,其形状具有纸页状或薄片状。用于砖瓦、水泥配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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