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8]第57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9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局、稽查局、涉外分局、发票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建筑安装行业发展现状以及周边城市建筑安装行业应税所得率水平,经市局研究决定,调整我市建筑安装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具体标准如下:
建筑业分类 应税所得率%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安装、修缮 8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网络工程、有线电视、管道安装 8
道路修建、水利工程 8
装饰、装潢;防腐、保温 12
其他工程作业 10
原我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新地税函[2005]85号)“对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实际缴纳的“三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养老保险金),暂允许企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从按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据实扣除,当年不足扣除的可结转下年继续扣除”的规定停止执行。
以上规定自二〇〇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