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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地税函[2008]第64号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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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汴地税函[2008]第64号

全文有效

2008年5月20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局直各单位:

  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地税函[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我市部分行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进行调整。

  二、税务机关应在每年2月底前完成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重新鉴定工作。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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