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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8]第9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8]第99号 我要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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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快递业务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8]第99号

失效

2008年3月31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近年来,我省快递服务业务发展迅速,据邮政部门反映,目前全省对快递服务业务营业税征税政策不统一,使用发票不规范。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根据2008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行业标准》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快递服务是指快速收寄、运输、投递单独封装的、有名址的快件或其他不需储存的物品,按承诺时限递送到收件人或指定地点、并获得签收的寄递服务。具体包括:非国家邮政的快递服务;非国家邮政的各种小件物品、包裹的寄递服务;非国家邮政的报刊寄递服务;各种商务快送活动;各种宅急送服务。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国家邮政监管机构负有对快递等邮政业务实行市场准入的监管职责。据此,对经邮政监管机构审核登记的快递企业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统一使用快递业务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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