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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政[2008]06号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转让中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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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转让中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

巩政[2008]06号

全文有效

2008年2月2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土地流转速度也不断加快,为规范我市土地出让、转让中的契税征收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法规,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巩义市财政局为我市契税征收管理机关,具体业务由巩义市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实施。

  二、巩义市财政局和巩义市国土局要加强协作、相互配合,建立与土地使用权权属变动管理制度相衔接的契税管理制度,保证国家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三、巩义市国土局对受理的土地使用权权属及变更事项进行审核,并要求当事人出示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对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否则,不予办理。

  四、纳税人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完税手续时,应携带土地权属转移证明材料。土地权属转移证明材料除《土地登记规则》(国土[发]字第184号)规定的有关内容外,还包括:出让、转让税费结算表,各种行政性收费和土地补偿费用项目款额材料及契税征收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五、下列用地,属于土地使用权划拨范围,可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办公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直接用地;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除上列单位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承受土地使用权均属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应照章交纳契税。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契税税率和计税价格。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的契税税率为4%。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其计税价格分别为出售按成交价格,赠与按市场价格,交换只对差价征收。

  (三)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1.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征收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五)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七、契税的纳税时间。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效力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等凭证的当天。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其核定的期限(30日)内缴纳税款。

  八、关于契税滞纳金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49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4号)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内,未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且未缴纳契税的,征收机关在纳税义务发生30日后,按日加收应纳税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竞价方式出让土地的,应在竞拍成交当日;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的,应在签订出让协议当日;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在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当日;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交换,应在签订土地转移合同当日起30日内缴纳税款,逾期未办理申报纳税的,则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税款滞纳金。

  九、契税征收地点。

  巩义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地产交易大厅契税征收窗口。

  十、本意见由巩义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意见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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