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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劳社养老[2008]4号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09-29 豫劳社养老[2008]4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直参保事业单位缴费基数的通知

豫劳社养老〔2008〕4号

全文有效

省直有关事业单位: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为确保已参保的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经研究,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已参加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的事业单位,单位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在职人员工资总额与离退休费总额之和,个人缴费基数不变。

  二○○八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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