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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发改收费[2007]1518号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减免生猪饲养销售环节有关收费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关于减免生猪饲养销售环节有关收费的通知

豫发改收费[2007]151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及巩义、固始、邓州、永城、项城五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财政局:

  根据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意见的实施意见》(豫政[2007]58号)精神,为扶持生猪生产切实减轻企业和经营者负担,现就减免生猪饲养、销售环节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征、降低下列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1、取消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格审查费。

  2、免征饲养生猪(含牛、羊)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3、经营猪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由每头5元降为2元;经营牛羊肉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减半收取。

  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征30元降为10元。

  5、种畜禽鉴定费由每头10元降为5元。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生猪饲养、销售环节已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要及时核销、变更《收费许可证》,已取消的收费项目,财政部门要停止供应票据。

  三、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涉及生猪饲养、销售环节有关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各种价格违法行为,落实减免政策。

  本通知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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