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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股份制企业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第15号

全文有效

2007年8月22日

漯河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股权转让中契税问题的请示》(漯财农税号[2007]8号)收悉,按照有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变动导致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更名登记不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71号)股份制企业“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称变更登记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请你们认真审查漯河海汇生化有限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并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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