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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税[2007] 8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

09-29 豫财办税[2007] 8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凝灰岩资源税的通知

豫财办税[2007] 8号

全文有效

各省辖市 有关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和省人民政府豫政文[1995]1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凝灰岩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从2007年7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征税范围和单位税额标准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单位税额标准、征税范围明细表

  税 目 单位税额  (元/吨)  税目注释  其他非金属矿产品

  凝  灰  岩  3元/吨

  凝灰岩属火山喷发沉积形成的硅铝酸盐矿物,其主要成分是三氧化二铁、二氧化钠、氧化铝、氧化钙、氧化镁等,主要应用于建材、水泥活性混合材料原料、生产建筑陶瓷、日用陶瓷、玻璃节碱原料,以及饲料加工等行业

  二〇〇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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