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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财办农税[2007]第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对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豫财办农税[2007]第7号

全文有效

2007年4月18日

平顶山市财政局:

  你局《关于对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平财办农税[2007]4号文件)收悉,现批复如下:

  汝州市人民政府与郑州铁路局洛阳铁路分局于1989年*月17日签订了《修建焦枝铁路汝州车站集资合营货场协议书》。根据《财政部关于铁路联营货场耕地占用税问题的复函》([90]财农税字第49号)文件规定,“铁路联营货场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汝州市通达铁路货场属于铁路地方联营货场,应照章纳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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