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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地税发[2007]9号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销售不动产纳税地点的通知

09-29 郑地税发[2007]9号 我要评论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销售不动产纳税地点的通知

郑地税发〔2007〕9号

全文有效

2007-01-17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稽查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局、直属局、机场局、发票管理局:

  为了适应财政体制变化,加强税收管理,避免重复检查,方便纳税人。经研究,对市直属局管理的企业发生销售不动产行为的,均由市直属局征收各项地方税收。鉴于以上变化,将对有关单位税收任务进行调整。

  《郑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管理办法的通知》(郑地税发[2005]37号)与本文有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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