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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政[2015]29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平顶山市金融保险类企业税收级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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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平顶山市金融保险类企业税收级次的通知

平政[2015]29号

全文有效

2015年5月3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城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全市税收收入级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全市现行财政体制有关规定,现对平顶山市金融保险类企业的税收级次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市城市区内(指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新城区、高新区,下同)市级及以上金融保险类企业缴纳的税费地方分成部分除去以下情况,全部为市本级收入。以下情况包括:

  (一)2004年省下放部分金融保险企业收入分成办法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分省级下放税收级次的通知》(平政[2004]17号)执行,不包括下放范围外和市属及以上企业新成立的金融保险类企业。

  (二)2010年1月1日后引进外来新入驻市城市区内的金融保险、证券公司等金融企业所缴纳的税费地方分成部分,按照《平顶山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新入驻金融保险证券企业地方税费入库级次的通知》(平财办预[2010]457号)规定执行。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华卫东湛河三区下放部分市级收入的通知》(平政[2013]35号)执行。

  (四)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和车船税按照《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下放部分市级收入的通知》(平政[2014]8号)执行。

  二、原市级及以上企业、单位、固定税源户兴办、参股、组建的金融保险类企业、子公司的税费地方分成部分除去以上4类情况仍属市本级收入。

  三、本通知下达后,请认真遵照执行。对于违反我市财政体制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范围和入库级次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财政体制若有调整,另行通知。

  五、关于市财政体制具体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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