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豫地税函[2000]18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0]186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09-29 豫地税函[2000]186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2000]186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27日

许昌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许昌卷烟厂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许地税发[2000]175号)收悉。你局反映许昌卷烟厂用企业税后利润向职工发放补充养老保险,存入许昌市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处指定的开户银行,并为每个职工设立个人储蓄账户,存入所得金额。对个人取得的这部分补充养老保险金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上述由企业向职工发放的补充养老保险金不论其来源及发放形式如何,其所得项目不符合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免税范围,应依照财政部、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