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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0]175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0]175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75号

全文有效

2000年11月1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符合本通知规定免征营业税条件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凡每户每年免征营业税额在10万元(含)以下的,由市地方税务局审批;每户每年减免营业税在10万元以上的,由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具体审批程序,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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