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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00]170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00]170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豫地税函[2000]170号

全文有效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方税务局、省第二税校: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在国家关于软件、集成电路产品以及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具体管理办法没有制定下发之前,其认定工作仍按照河南省科委、省国税、省地税《关于印发〈河南省高新技术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科字[2000]76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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