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餐饮住宿、文化旅游、停车服务等行业发票管理的通知
豫洛地税发[2012]第2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28日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近期,部分群众反映我市个别用票单位和个人存在“不按规定开具发票”、“使用假发票”、“使用过期发票”和“拒开发票”等违法违规现象。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是个别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纳税意识不强,同时也反映出部分基层地税管理人员思想上不够重视,宣传不到位、管理不严格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环境创优和作风转变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规范税收秩序,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服务水平,根据省局工作要求,结合当前全市“作风转变年”活动的开展,市局对进一步加强行业发票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管理职责。按照省局豫地税函[2012]18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违章行为工作的通知》的精神,发票取得和使用环节违法违章案件的受理、承办及查处工作以发票管理局为主负责,稽查部门配合;发票印制环节违法违章案件的受理、承办及查处工作仍以稽查部门为主负责,发票管理部门配合。根据以上要求,市局决定成立发票管理应急处置小组,组长:蔡亚平,副组长:郭艳、马莉虹、周巍。办公室设在发票管理局。各县、区局也应设立相应机构,名单分别报发票管理局和纳税服务科。
二、明确责任,按辖区进行首问负责。今后,涉票案件发生地辖区的主管发票领导为首问负责人,案发企业的税收管理员为第一责任人。接110联动通知后,首问负责人应第一时间与当事人取得联系,并立即安排第一责任人到达现场进行处置,必要时也应到达现场,并及时向市局110联动中心报告处理结果。不是本辖区管辖的用票单位和个人,也应按110联动通知先行处置,同时向管辖地税机关移交,坚决不允许推诿现象发生。
三、实行市、县(区)、所三级巡查,加强税源管理。严格落实《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暂行办法》和《税收管理员巡查核实制度》,按照分片划段包干的要求,各基层税务所要加强日常全面巡查工作,对申报营业额在一万元以上不足两万的纳税人进行重点监控,各县、区局要组织人员按季进行检查。市局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计入征管质量考核评分。市局发票管理应急处置小组要组织人员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四、加强发票管理,开展专项清查。各县、区局要加强宣传、辅导,提高用票单位和个人正确使用发票的自觉性,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意识,杜绝漏征漏管现象,并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对上述用票单位和个人的专项清查,对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是否达到起征点,均要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纳入税收管理;市发票管理局统一印制《索取发票和举报发票违章提示》,粘贴在显著位置。各县、区局要立即与所有使用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规范使用发票承诺书》。税收管理员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巡查和宣传,并与县、区局签订《发票使用管理目标责任书》。各县、区局要将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及税收管理员基本情况清册分别报市发票管理局和市局110联动中心备案。
五、加大打击假发票力度。在清查、巡查和投诉举报查处过程中发现的使用假发票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发现的制假贩假线索及时移交当地公安部门和稽查部门。稽查部门要结合即将开展的全省范围内打击假发票专项活动,积极主动地争取当地公安部门的配合,追根溯源,严厉打击制假贩假窝点,保持打击假发票的高压态势,做到打击假发票的常态化。
六、实行责任追究。对于市局12366和110联动受理、转办的各类发票举报、投诉案件,对税收管理员所管理的用票单位和个人被举报、投诉的,要实行责任追究,严格按照《洛阳市地方税务局环境创优工作行政效能问责若干办法》第十三条:“对上级交办、110联动热线及12366转办、纳税人举报、网络舆情反映、纳税人或行政相对人的投诉、举报、控告事项,经调查取证属实的,视情节轻重,可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效能问责。对上述投诉、举报、控告事项调查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效能告诫一次”的规定执行。市局将定期通报各单位发票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