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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函[2012]第29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09-29 豫地税函[2012]第29号 我要评论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新增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

豫地税函[2012]第29号

全文有效

2012年2月13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实际工作和管理需要,在全面启用新版发票过程中,省局对部分发票版式进行了调整。按照《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地税系统新版普通发票价格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788号)精神,省局将相关发票价格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进行了备案。现将批准后的该部分发票价格及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普通发票实行全省统一价格(新批准发票价格详见附件),此价格是地税部门向发票使用单位或个人发售发票的最终价格,各级地税部门不得加价或收取其他费用。

  二、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发票工本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是省级财政预算收入,必须及时足额缴入省级国库。

  四、新增发票价格自2012年2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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