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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政[2016]28号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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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焦政[2016]28号

全文有效

2016年11月16日

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降成本政策有关精神,促进创新发展、绿色发展,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发挥税收调控作用,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2006]第483号)和《关于修改〈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决定》(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自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我市市区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等级和税额标准。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收范围

  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行政区划范围内所有应税土地。

  二、等级划分

  一级范围:北环路-山阳路-世纪路-普济路-北环路的环形区域内的土地。

  二级范围:雪莲路-中南路-影视路-焦辉路-待九路-解放东路-金源路-待王路-文昌路-丰收路-中原路-金沙东路-南海路-普济路-丰收路-中站区与博爱县行政区划交界-雪莲路的环形区域内除一级以外的土地。

  三级范围:上述一、二级以外的所有应税土地。

  上述所称的道路均包含沿路两侧的土地,两个土地等级交叉的土地适用税额标准按较高级别税额标准征收。

  三、税额标准

  一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3元;二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9元;三级土地每平方米年税额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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