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巩政办[2013]69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巩政办[2013]69号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09-29 巩政办[2013]69号 我要评论

巩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巩政办[2013]69号

全文有效

2013年11月19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认真落实国家、省和郑州市棚户区改造税费各项优惠政策,经市政府研究,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棚户区改造工作

  实施棚户区改造,不仅有利于加快解决低收入居民住房困难问题,而且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不仅有利于改善城市面貌和城市环境,而且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是一项一举多得的重大民生工程。市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把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确保改造工作顺利推进。

  二、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优惠政策实施范围

  (一)切实落实有关收费基金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规定,棚户区改造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其中,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二)严格按照规定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于按照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

  (三)认真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建保[2009]295号文件规定,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要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转变作风,将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市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人防办等部门和各镇(街道、园区)要认真贯彻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要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可以立即实施的,要立即实施;不能立即实施的,要列出时间表,承诺实施时限。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沟通协作,扎实推进我市棚户区改造各项工作。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