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法规 > 河南  >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3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税乎网注]

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霞石正长岩非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3号

失效

2013年9月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定部分矿产品资源税定额的批复》(豫政文[1995]173号)的规定,结合我省部分矿产品开采经营的实际情况,决定对开采霞石正长岩矿产品的单位与个人,从2013年11月1日起征收资源税。其税目、税率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矿产品税目、税率、税目注释表

  税 目   税率   税 目 注 释
  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   霞石正长岩   3元/吨   霞石正长岩是一种碱性岩,灰、浅绿、浅黄褐色,中粗粒,具似花岗结构。主要由碱性长石(65%-70%)、霞石(15%-25%)和碱性暗色矿物(10%-15%)组成,广泛应用于玻璃制造、陶瓷釉料(可以代替长石和部分纯碱),还可生产氧化铝、碱金属碳酸盐和波特兰水泥等,具有熔点低、节能、节碱的优点。

  特此公告。

附件:
    分享:

    微信

    猜你喜欢

    小编推荐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