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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文[2014]49号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灵宝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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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灵宝市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批复

三政文[2014]49号

全文有效

2014年7月1日

灵宝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调整灵宝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请示》(灵政文[2014]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你市对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进行调整。

  二、征收范围:市区(包括城东产业集聚区)、建制镇镇区(包括豫灵产业集聚区)、工矿区。

  三、土地等级:市区(不包括城东产业集聚区)为一等土地;建制镇镇区、工矿区、市区城东产业集聚区为二等土地。

  四、税额标准:一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8元/平方米;二等土地年税额标准为4元/平方米。

  五、执行日期: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

  灵宝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适用范围、房产税征收范围,比照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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