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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规范性文件有关内容修订情况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此文件已被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已被修订
2014年4月18日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2014年度第一批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的公告》(豫国税公告[2014]3号),自2014年5月1日起,我省从事谷物磨制、棉初加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试点纳税人应自执行豫国税公告[2014]3号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并于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附件1),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原则上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转出完毕,形成应纳税款的缴纳入库。纳税人如选择分期转出缴纳,应将应转出额、每期转出额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对因转出进项税额形成的应纳税额较大、2014年12月31日前缴纳入库确有困难的,经省辖市国税局批准可分期转出,具体转出完成时限由省辖市国税局决定,但最迟不得晚于2015年6月30日。
主管国税机关应做好此类企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审核及转出工作,加强进项税转出数额的核算和申报管理,辅导试点纳税人做好截至2014年4月30日的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的帐实核对、登记和确认工作,按要求对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二、试点纳税人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的农产品生产未公告统一扣除标准的其他产品,或利用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农产品生产其他产品的,应填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附件2),向其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申请,由省国家税务局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审批后的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仅适用于该纳税人。
三、试点纳税人实行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后,有关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问题按税务总局公告[2012]35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执行。主管国税机关应辅导试点纳税人按规定填写申报表,正确计算和申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对以单一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或者多种农产品原料生产多种货物的,在核算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和平均购买单价时,应依据合理的方法归集和分配”的规定,结合此次扩大试点行业实际,试点纳税人生产豫国税公告[2014]3号第二条规定主产品的同时生产多种副产品的,以主产品销售数量和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耗用数量和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销售副产品不计算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试点纳税人认为前述规定不符合其实际的,可以根据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在确保农产品进项税额不重复抵扣的前提下提出合理分配计算方法,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执行。
五、本公告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单位:元
纳税人名称: | |||
纳税人识别号: | |||
所属行业: | |||
核定扣除试点实施日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转出进项税额 | 分项情况 | 需转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 |
原材料 | |||
半成品 | |||
在产品 | |||
产成品 | |||
合计 | |||
纳税人声明:我确定此表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纳税人(签章): | |||
年 月 日 | |||
受理人: | |||
受理部门意见(盖章): | 主管国税机关意见(盖章): | ||
年 月 日 | 年 月 日 |
填表说明:1.受理部门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情况确定;
2.本表一式三份,纳税人、受理部门和主管国税机关各留一份。
附件2: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纳税人申请核定表
申请核定日期:单位:吨、元
纳税人名称: | 纳税人识别号: | |||||||||
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 | ||||||||||
年度 | 农产品收购发票 | 普通发票 | 专用发票 | 海关专用缴款书 |
实际抵扣农产品 进项税额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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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产出法 | ||||||||||
所属行业 | 年度 | 耗用农产品 | 产成品 |
农产品 单耗数量 |
农产品期末平均 购买价格 |
本期销售 货物数量 |
核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核定与实际 抵扣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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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名称 | 数量 | 产成品名称 | 数量 | |||||||
成本法 | ||||||||||
所属行业 | 年度 | 产品大类 | 生产成本 | 投入农产品外购金额 |
农产品 耗用率 |
主营业务 成本 |
扣除率 (产品适用税率) |
核定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
核定与实际 抵扣差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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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声明:我确定此表信息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 ||||||||||
纳税人申请扣除方法及理由(签章): | ||||||||||
年 月 日 | ||||||||||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省辖市国税局核定小组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省国税局核定小组审核意见(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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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1.本表数量单位为吨,金额单位为元,均保留两位小数,如有其它数量单位,请单独注明; |
填表说明:1.本表数量单位为吨,金额单位为元,均保留两位小数,如有其它数量单位,请单独注明;
2.初次纳入试点的纳税人“实际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按不同扣税凭证分别填写,已纳入试点需调整扣除方法和扣除标准的,按核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填写,不同扣税凭证金额栏次可不填;
3.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生产某产品耗用的农产品数量/当期耗用农产品生产的某产品数量,保留三位小数,非生产耗用农产品以及利用外购非农产品半成品生产的产品数量不得参与单耗数量计算;
4.投入产出法计算核定农产品进项税额时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
5.农产品耗用率=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生产成本,按百分比填写,保留两位小数,“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不包括其未耗用农产品的产品的成本
6.本表中农产品平均购买价格、投入农产品外购金额以及主营业务成本、生产成本中的农产品均为含税价格,但不包括买价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和入库前的整理费用,纳税人购进农产品用于生产经营但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不参与本表计算。
7.若试点纳税人耗用农产品或产品种类较多,可增加行次填报;
8.本表正反两面打印,一式四份,主管国税机关、省辖市国税局、省国税局各留存一份,退还纳税人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