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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第9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小浪底水利工程建筑用石料资源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豫地税函[1999]第117号
失效
1999年6月19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小浪底直属局:
你局《关于资源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地税省直小字[1999]1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我省对建筑石料开征资源税的有关文件精神,我们认为,一标承包商在填筑大坝时,无偿使用的二标、三标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开挖出的石料,虽然对二标、三标承包来讲商来讲属于弃料,但对于一标承包商来讲,该石料具有使用价值,对它的使用仍然属于对国有资源的使用。因此,对这种无偿使用未税矿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视同对矿产品的自采自用,按规定征收资源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