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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地税发[2002]231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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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豫地税发[2002]231号

全文有效

2002年10月28日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局、省小浪底直属局: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全省征管工作会议讨论,并征求各有关处室意见,现印发请贯彻执行。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激励纳税人诚信纳税,提高 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建立诚实守信、互尊互重的征纳关系,优化依法治税环境,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纳税信誉等级评 定,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 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参考纳税人其他社会诚信等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进行评审并进行分类分级管理。评 定的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为:A、B、C、D四个等级。
  第三条通过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应达到以下目标:
  (一)体现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程度,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自觉依法纳税意识、能力和质量;
  (二)针对纳税人在纳税中存在的问题i制定加强地方税收征管的措施;
  (三)为有目的、有计划地开展税务稽查提供依据,杜绝重复、多头稽查,减轻企业负担;
  (四)合理调配税务人员,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科学征管;
  (五)加强财务核算,促进财务管理上等级,提高纳税人财务管理水平。
  (六)弘扬诚信守法经营、依法纳税光荣的良好风气。
  第四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所谓公开,就是将纳税信誉等级制度分类的条件、标准、办理的程序、评定的方式向所有纳税人及全 社会公开;所谓公平,就是对所有的纳税人都一视同仁,不分经济性质,不论规模大小,都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评定为A级纳税人;所谓公正,就是在评定纳税信誉 等级时做到科学合理,不偏不倚。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河南省行政范围内已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各类内、外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帐簿健全的个体工商户等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二章评定机构
  第六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管理委员会,指导和协调全市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和管理工作,并负责辖区内所有A级纳税人的审核评定、社会公示和表彰公布等工作。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各市局征管科具体负责。
  第七条 市局所属各县(市)、区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 对B、C、D三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进行审核评定,组织实施分级管理。
  第三章
  评定内容
  第八条 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定,主要从纳税人的直接纳税信誉、间接纳税信誉和其他社会诚信等因素考核,其中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 款缴纳、税务稽查、发票管理等;间接纳税信誉主要包括帐簿凭证管理、财务会计核算质量、财务会计人员和专职办税人员的配备情况等;其他社会诚信主要包括其 他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提供的关于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具体评定内容包括为;
  (一)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税务登记管理情况;
  (二)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按期纳税申报率“、申报准确率;
  (三)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
  (四)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税款人库情况;
  (五)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发票等涉税票据的正确使用、取得和保管情况,是否存在违章处罚记录;
  (六)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依法办理涉税事宜的情况,是否存在偷、逃、骗、抗税记录;
  (七)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的胁务管理状况和会计核算质量;财务会计人员配备和专职办税人员的素质状况;
  (八)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在国税、工商。财政、银行、技术监督、司法、海关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九)纳税人其他社会械信方面的情况。:
  本条所称的“连续两年似上”,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向前连续推算两年。纳税人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情况,至申请提交之日仍未结案的,不具备申请A级纳税人资格。
  第四章
  评定标准
  第九条 评定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的类别,应按照《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参考标准》(附件一)进行打分、核准;评定纳税信用等级;
  各省辖市局纳税信誉等级评审管理委员会可根据当地实际需要,适当增础和调整评定要素指标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
  第十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考核评定采用百分制,其评定标准和评分分值为:考评分在90分(含90分)以上的为A级;考核分在76分至89分的为B级;考核分在60分至75分的为C级;考核分在59分(含59分)以下的为D级。
  第十一条 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由主管税务机关评审管理委员会负责评定,一般以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评年度。评定工作在次年第一季度终了前完成。
  第十二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将其核定为D级纳税人;实施D级管理:
  (一)一年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不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的;
  (二)一年内同时具有按期纳税申报率在85%以下、纳税申报准确率在70%以下、按期应纳税款人库率在80%以下情况的;
  (三)二年内有偷、逃,骗。抗税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嫌疑的;
  (四)一年树经查实有造反《会计法》行为,且受到财政机关行政处罚的;
  (五)一年内有严重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以及其它税收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行为,且受到主管税务机关行政处罚的;
  (六)一年内纳税人有利用虚假手段达到逃避管理;偷逃税款巳的行为的;
  (七)一年内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地税机关的管理、检查、处理行为的;
  本条所称“一年内”是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一年。
  第十三条 纳税人经营期不足两年或在两年内(指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评定为A类信用等级。
  (一)未配备专职财务人员和专职办税员的;
  (二)在两年前发生的违反税收法律法规事件,至申请提交之日起仍未结案的;
  第五章 评定程序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第一季度末按照规定标准受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其申A级纳税人的评定需要由纳税人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初审并报市局评审确定后,方可予以确认和实施A级管理。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定期与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及时掌握纳税人的间接纳税信誉和其他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增强对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和管理的准确性。
  第十六条 申请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除了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带面申请报告外,还应提供其按照本办法第八条所列评定内容和按照《河莆省地穷税务局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参考标准》报送自我评估报告。
  第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提出的人级纳税信誉等级的申请后,向纳税人发放《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表》(附件二)。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审核纳税人提交的有关文件和资料,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当罕A级纳税人的评审资格,并在一年内不得参与为A级纳税人评审。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评定纳税信誉等级时,凡该纳税人的有关涉税事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的,被评定纳税人所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评定之日起7个有效工作日内,与相关税务机关进行联系,征求意见。相关税务机关收到后应在7个有效工作日内提出反馈意见,如有异议,则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说明情况,相 关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提出反馈意见的,视为无意见。
  第二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汇总各方面的资料和信息,确定B、C、D三级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对A级纳税人提出初审意见后,3日内送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终审确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收到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初审的人级纳税信誉等级后,派出核查小组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和主管税务机关、税务稽查机构、发 票管理机构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就调查核实的情况向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进行报告,由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综合各方面情况集体拟定,A级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二条 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评审拟定出A级纳税人后飞应将A级纳税人名单和评审条件、评审标准在市地级报刊等媒体上进行公示,公布举报联系电话,充 分听取其他执法部门和社会各界对被公示的A级纳税人的意见和建议。公示后,社会举报存在问题,并经税务机关查证属实的,取消其A级纳税信誉等级。
  第二十三条 拟定出的A级纳税人经公示无问题的,由市局评审管理委员会确定为A级纳税人,进行表彰,颁发纳税信誉等级A级荣誉证书、标牌,并在市地级报刊等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涉及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方面的原始材料归档保存,充分利用计算机对纳税人的信息进行管理,并将B、C、D三级评定结果报市局备案。
  第六章管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根据对纳税人的信用等级的评定,主管税务机关除了执行正常的税收征管外,对不同信用等级的纳税人还应实行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主管税务机关对A级纳税人实行以下优惠措施:
  (一)各办税服务厅对A级纳税人设专门窗口,优先办理涉税事项;
  (二)免费提供有关税收政策资料;
  (三)企业当年及下一年度营业执照没有变更的,税务登记证免予年检;
  (四)对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的纳税申报事项、发票管理事项等,主管税务机关可在办税服务厅的功能窗口当场为其办理,并对其提供的资料实行事后审核。
  (五)在无被举报以及相关部门提请稽查的前提下,可以连续两年免予税务稽查或两年内税务稽查不超过一次。
  第二十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B级纳税人每年最多实行一次税务稽查;加强日常涉税政策辅导和咨询,帮助纳税人改进财务会计管理,提高依法纳税水平,提升纳税信用等级。
  第二十八条主管税务机关对C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可以随时对纳税人的纳税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一年内可以进行两次专项税务检查;
  (二)加强政策和财务管理的辅导,帮助纳税人建账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提升纳税信誉等级。
  (三)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涉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需要到纳税人单位进行实地复核,发现偷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四)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从严控制,定量供应,严格审核。
  第二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对D级纳税人实行以下管理措施:
  (一)可以随时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日常检查,一年内阿至少进行一次稽查;一次专项税务检查;
  (二)对纳税人上报的所有涉税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并根据斋要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进行复核,发现偷税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三)对其税务登记的管理、发票的管理适时监控;
  (四)必要时还可将其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进行公告;
  (五)对其加强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管理知识的宣传教育,实现纳税信誉等级的转化和升级;
  第三十条 各类纳税先迸单位和个人的评选,C、D级纳税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参加。
  第七章升降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主管税务机关要结合纳税人年检和其他税收征管工作,每年对纳税人进行信誉等级的年审。对经年审达到上一级纳税信誉等级标准或低于本级纳税信 誉等级标准的,应按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标准t重新询上或向下调整一级甚至几级。将确定的结果用《纳税人信誉等级调整通知书川附件四)的形式告知纳税人;同 时采取相应等级的管理措施,并将调整结果于调整后20日内报送市局备案。其中A级纳税人的上调或下调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初步意见后,上报市局评审管理委员 会终审确定。对于出现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可随时将其列为D级纳税人,实行D级纳税信誉等级进行管理。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评定结果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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